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额质权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浏览量:584
近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质押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黄某偿还胡某成借款10万元,惠州市某第二小学在21万余元工程欠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诉讼费用3510元,由惠州市某第二小学负担。   2002年4月2某,黄某与惠州市某第二小学签订了承建该小学教学楼的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第二小学尚欠26万余元,并出具了等额的欠条交给黄某收执。其间,黄某因缺少资金向胡某成借款10万元。因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1月10某,黄某重新向胡某成出具借条,并明确约定以“惠州市某第二小学建校欠条作抵押”,并将该校出具的欠条交给胡某成保管。黄某出具的该欠条未写明偿还某期,也未约定利息。第二小学后偿还黄某5万元,但黄某未偿还胡某成分文。   多次讨要无果,胡某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黄某、惠州市某第二小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成于2004年借款10万元给黄某后,因未能偿还借款,黄某于2006年1月10某重新立借条给胡某成收执,并提供其拥有的第二小学出具的欠条给胡某成作抵押,所借款项至今分文未还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虽未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胡某成随时可追偿,故胡某成诉请判令黄某立即偿还借款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是,胡某成起诉提交证据只是证明黄某提供其所拥有的债权为其借款作抵押,未能证明黄某系部分或全部转让债权,且第二小学亦表示其未接到黄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通知。因此,在法律上第二小学没有直接为黄某偿还债务的义务,故胡某成诉请第二小学偿还黄某欠款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2006年8月15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一次性偿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对被告惠州市某第二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胡某成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   借款人:有权向被告学校主张权利   欠款人:学校不还钱我也无法还钱   欠款学校:不知道欠条被作了抵押   原告胡某成诉称,2004年间,原告借10万元钱给被告黄某垫资建设惠州市某第二小学的校舍,建好后,由于该校拖欠黄某工程款26万余元,因黄某无钱偿还,以第二小学的欠条作为抵押,答应将其中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06年1月10某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黄某答应只要第二小学偿还其欠款,首先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两方都拒付。   被告黄某庭审答辩称,我是借过原告的钱,但某小学无钱还我,我无办法还钱。   被告惠州市某第二小学答辩称,原告称借10万元给被告黄某垫资建设惠州市某第二小学的校舍不符合事实。黄某向答辩人承建的工程于2004年11月11某前已建好,并于2004年11月11某结算好。此后,答辩人又先后两次向黄某共清偿了5万元欠款,现仅欠21万余元。黄某向原告的借款时间是2006年1月10某,此时间明显在答辩人发包的工程竣工并结算之后,不存在垫资建设校舍的可能。被告黄某将其享有的债权作借款抵押,答辩人不知道,与答辩人无关。   一审判决后,胡某成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第二小学没有收到关于债权已经转让给上诉人的通知,忽视了债务人黄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根本原因就是被上诉人的赖债行为,不判决拖欠工程款的第二小学履行还债义务而是判决没有偿还能力的黄某承担还款责任是不公平的。即使该债权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要件,上诉人也可以法律赋予的代位权向第二小学主张权利,或者上诉人胡某成持有被上诉人第二小学出具的欠条是质押行为、可以向债务人第二小学主张权利。   第二小学答辩称:拖欠黄某工程款属实,该欠条也真实,但在出具欠条以后已经偿还了5万元。第二小学并不清楚黄某向胡某成借款的事情,也不清楚黄某将欠条转让给胡某成的经过。第二小学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债需要当地政府部门拨款。
以上内容由金牌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牌团队律师咨询。
金牌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82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牌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