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责任纠纷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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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蒒 某、赵 某  被告:广东 某燃气用品有限公司  2005年1月4日,死者钱 某在宝鸡市永嘉市场个体工商户徐 某处购得 某牌 某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一台,1月6日,该销售商指派安装工白明前往安装,白明收取安装费185元。  2005年2月6日下午13时,死者亲属姬 某给死者钱 某打电话,无人接听,16时撬开死者北卧室窗户,发现人已死亡,屋里煤气味很大,打开窗户后报了警。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于17时20分进入现场石坝河中铁一局机筑处家属院6-4-1-西户进行堪查,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有部分变动,门朝东开,步阳牌防盗门完好,室内布局为两室两厅,房间门窗完好,室内物品无翻动凌乱现象,电视机、加湿器、浴霸灯均呈开启状态,厨房东北角墙上面装有 某燃气用具,阀门开启,橱柜里放有液化气钢瓶一个,气阀开启,卫生间东墙上装的水喷头没有水喷出;在北边小卧室床上是钱 某的尸体,毛衣长裤穿着整齐,在餐厅通浴室的地面上是钱 某的尸体,秋衣秋裤穿着整齐,在浴室门口地面上是钱 某与蒒 某的尸体,蒒仅穿一件裤头,钱身穿羊毛衫、秋衣裤,经法医鉴定,排除刑事案件,四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6年1月25日,经国家轻工业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认为2004年10月广东 某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 某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在标准状态下火焰稳定性、烟气中CO含量及气密性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系合格产品,但与死者事发时使用的 某牌JYT-0.6-A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后火焰稳定性、气密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烟气中CO含量远大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且 某牌JYT-0.6-A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压力不符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的要求,该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安装牢固,无倾斜、破损现象,下方灶具、烤箱等燃具,上方安装有通往室外的排烟管,鉴于热水器安装的鉴定及对标准的理解比较复杂,因此安装是否符合标准无法鉴定。  现原告认为此次死亡事故与被告的燃气热水器的产品质量有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丧事交通费共计212032元。  被告 某燃气公司则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根据现场状况,有一人衣服还没有脱干净,其它三人均穿着衣服,所以首先不能确定有人曾洗过澡,我公司的产品的特征即是不洗澡用水也就不会燃烧气体,当然也就不存在热水器有漏气或燃烧不充分等情况。其次,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所致,亲属及公安机关进入第一现场时闻到有 某烈的煤气味,而如果使用了热水器燃烧不充分所产生的一氧化碳也是无色无味的,从而进一步证明死者根本没有使用过热水器。再有经过鉴定,死者使用的煤气罐上的调压伐属三无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这也是死者自已安装的,因此,死者死亡与购买我公司的产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我方的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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