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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纠纷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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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X与被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8年10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X的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苗X诉称:2004年4月9日,苗X与X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苗X以贷款方式从X公司购买捷达汽车一辆。同日,X公司又作为苗X的保证人,在苗X与X银行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上签字。苗X所购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X公司。2008年5月15日,苗X已将贷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提前还清。现因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下落不明,无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为此,起诉要求X公司对苗X所有的京GBT189号捷达车不再享有抵押权,X公司协助苗X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告苗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贷款购车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购车发票、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被告X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苗X向本院提交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购车发票、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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