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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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南民一初字第某号 原告黎某,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河某黎边村。 委托代理人钟某、刘某,分别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梁某,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40号。 被告周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 被告周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二巷1号。 被告周某,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二巷1号。 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被继承人财产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黎某诉称,原告与周某以及第二被告曾于1999年11月始合伙开办“某市里水新光电器厂”,在营业执照的申领过程中,即200O年8月左右三方口头协商散伙,在散伙后的2001年10月21日,周某写给原告两张欠条,共欠原告合伙款72908元人民币,并约定于2001年5月底前还清。周某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其子周某(第二被告)于同年6月15日偿还合伙款30000元给原告,余款42908元一直未支付。据查周某死后遗产粤房证字第0844806号房产一座,其他遗产尚未查清。其妻梁某(第一被告),其子周某(第二被告)、其女周某(第三被告)、周某(第四被告)均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四被告依法应对42908元原合伙款负有在所继承或清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周某所有的座落于某区某某村二巷1号房屋一座,作为清偿欠款42908元给原告。2、判决四被告在清理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以上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应由四被告在清理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2份,原件)。用以证明周某生前欠款72908元。 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份,复印件,盖有原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地产管理所公章)。用以证明周某生前有一间屋座落于某区某某村二巷1号。 4、原某市某区城区直街居委会证明(1份,原件)。用以证明周某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及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辩称,我们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周某所欠的债务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参加诉讼。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举证。 案经开庭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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