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纠纷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量:1395
原告xx(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xx(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   被告:xx   xx与死者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xx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xx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某某”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xx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xx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xx系xx的大学同学。得知xx死亡后,xx于2008年xx月zz 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xx博客名称相同,即“某某”。在该网站首页,xx介绍该网站是“祭奠xx和为xx讨回公道的地方”。xx、xx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xx的文章。 xx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xx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xx委托北京市某某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某某”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xx诉称,“某某”网站上刊登的《xxxxx》、《xxxxx》、《xxxxx》、《xxxx》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xx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某某”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某某”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xx辩称,“某某”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xx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xx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xx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某某”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xx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某某”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xx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xx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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