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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人须赔偿,急将88万元房产低价转让,法院依法撤销(转让)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量:1037

被法院判处必须赔偿损失50多万元后,却将自己的房屋低价转让给子女。近日,奉贤区法院依法撤销被执行人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

【案件回放】

    2008年6月的一个傍晚,老王骑电动车接孙子回家途中,被疾驰而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经全力抢救,孩子得以治愈,老王却再也没有睁开双眼。肇事者归案后交代,当晚系酒后驾车,但车却不是他而是张某的。

    当年8月,王家一纸诉状将张某等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张某等人对王家共计50多万元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王家人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一查才发现,这些人账下居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张某将奉贤区南桥镇一处市价88万元左右的房产以22万元转让给子女后,便从此失踪。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不但低价转卖了房屋,还与妻子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就连自己的公司也以低价转让了出去。张某所采取的这三个举动,均发生在事故后短短一个月内。

    2013年7月8日,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认定张某转让房屋给其子女的行为属逃避债务,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予以撤销。至此,老王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张某转让房屋时已经知晓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他仍将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直系亲属,致使执行终结。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可以撤销。

    问:王家人如何才能得到赔偿款?

    答:王家人可向法院申请将房屋重新划归张某名下。若张某仍不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可强制执行张某名下的财产。

【法辞典】

1、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在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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