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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奖券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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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某,男,   被告沙河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陈某诉被告沙河某股份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9月13日在参加被告世纪村某开盘的抽奖活动时,抽得被告称价值80000元的车位一个,但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交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要求原告在两个微型车位中选取一个,并要求原告签定一份车位使用权协议。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举办的活动中抽得作为奖品的车位,被告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交付奖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交付车位;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03年9月13日,原告在世纪村某开盘活动中抽得特等奖,奖品为车位一个,价值为80000元。特等奖兑奖券注明:“*凭本券到兑奖处领取奖品*本券不可兑换现金*本券解释权归沙河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中奖后,我公司多次联系他本人前来兑奖,但原告一拖再拖,不按照公司要求接收公司给他的特等奖奖品。本公司已想方设法满足其要求,甚至提出给他换车位,只需其补足差价即可,但原告仍不同意。本案的实质是有奖销售,中奖的奖品是活动方单方选定,由中奖者取得。中奖者由于没有支付对价而没有买卖关系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被告认为,原告从2003年9月13日中奖到2005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传票,时间接近一年半,其兑奖行为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其要求兑奖的行为不应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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