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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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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称,2004年10月18日将所撰写的拱弧形预制水泥楼板专利申请文件,交给科技局帮助申报专利。但科技局非法变更了专利申请文件上的地址,利用某某专利内容和姓名,以高新区某中心学校(以下简称某中学)学生名义申报专利。导致专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地址错误,侵犯了某某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请求:1、确认科技局伪造、变造了某某的“拱弧形预制水泥楼板”专利申请文件,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2、依法追究科技局xx、yy、zz三人的刑事责任;3、判令科技局赔偿专利损失费60000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打印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著录变更手续费1000元,侵犯身份权损失10000元,共计87,000元。一审查明,2004年10月18日,某某向科技局递交了“一种拱弧形预制水泥楼板”专利申请文件,该文件没有注明申请人地址。2005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006年3月10日,某某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年10月30日给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办证费295元。2007年2月某某拿到了专利证书,该专利证书上载明的地址为“高新区某镇中心学校,邮政编码为441101”。某中学系科技局的试点学校。该校出具证明,证明该校没有叫某某的学生,科技局仅通过该校以学生名义为某某办理过专利申报资助手续。2008年10月27日某某到某中学取信,与该校老师发生纠纷,某市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某派出所从该校找到两封某某的信,已交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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