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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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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2007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xxx“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X。   2008年5月30日,xxx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物证保全行为:xxx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某某公司处购买了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绽放”在内的十款玻璃,某某公司出具的相应出货单、收据附于公证书内。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场对玻璃纵向一分为二划开、装车。购买结束后,xxx代理人将所购的十款玻璃运至巨丰玻璃店内,由店内人员将其中九款玻璃再进行了分割。裁切前后的玻璃所摄36张照片附于公证书后。裁切后的玻璃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分别编组捆扎后由公证处加贴封条,玻璃实物交由xxx保管。   2008年7月29日,xxx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证据保全行为,xxx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陆互联网进入页面,分别依次点击“某某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进入页面,打印后保存页面,再点击“绽放”图案进入“某某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绽放”页面,打印并保存页面。   xxx为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   xxx以某某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要求某某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xxx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为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某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xxx享有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专利号:ZL 200630040549.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二、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三、驳回x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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