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孙**,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代**,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代**将受“**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被告人孙**联系代**,表示要购买代**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代**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孙**、代**明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伪劣产品,仍销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