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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买保险送原始股案”宣判 受骗客户怒告保险公司一审获胜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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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买了10万元保险后,自己还能获得利润丰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保险代理人声称的“上市日期”,手里的“认购权授予通知书”竟成了一张废纸,当初信誓旦旦的代理人所在的代理公司也人去楼空,自知上当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12月20日下午15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就这起保险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人民币70,030元。

    “原始股”跑哪里去了

    70年出生的王先生,家住镇江。2008年9月,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向其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令王先生心动的是,张某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王先生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该股票一年后将在美国上市,预期利润不菲,而且“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原始股只需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就可获得。王先生听后深信不已,立即于当天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

    不久,王先生以张某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王先生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销了公司。这时,王先生方知上当受骗,所谓公司原始股上市纯属子虚乌有,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原告甩出证据“王牌”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代理人宣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这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王先生清楚地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

    对此,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这是王先生托人向代理公司讨要说法时录制下来的。“我有公司的宣导片为证,证明公司当时宣导第二年铁定上市的,如果公司不这样宣导,我们业务员也不会这样宣传……”一名代理人在录音中这样说。

    紧接着,王先生又向法庭出示了录音证据中提及的“代理公司宣导片”文本,只见宣导片中充斥着这样的内容:“公司是中国第一家金融中介公司,也是中国第二代代理人制度的发起者’”、“为股权战斗到最后一刻”、“中国的红色政权是从股权中来的!‘打土豪,分田地’田地就是最早的股权!”……

    随后,王先生向法庭申请传唤当初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出庭作证。“当时公司怎么跟我说,我就怎么跟原告说的,当时我跟原告说2009年1月将在美国上市,如果买10万大约能赚到2、3万;原始股不是直接给客户的,由于我们业绩并不好,公司说我们可以只拿佣金,将原始股返利给客户,也就是直接转给客户就行了,所以我后来出具了委托书,承诺将原始股转给原告。”原告还提交了其他代理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代理公司曾将赠送原始股作为购买保险的允诺条件。

    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储蓄险合同期为20年,每年支付保险费10万元,次年保险公司将返还一部分生存金,目前,王先生已经领走生存金29970元。

    “我方不认为存在欺诈,即使有欺诈,签订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原告2009年1月知道不能上市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现在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所以无权请求撤销。”被告保险公司亮出了最后一张“底牌”。

    “我当时是冲着原始股来的,只想买一年的保险,没想过要继续交下去,我也没这么多钱,当时代理人也说,只要交10万就行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我确认其欺诈的时间,之前一直在与代理人交涉。”原告解释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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